國家認監委、國家林業局發布《森林認證規則》
瀏覽量:255發表時間:2016-01-14 00:00:00
近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發布了《森林認證規則》并提出四項要求,以規范森林認證工作,保障森林認證活動公正、公平、有序進行。
一、森林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修訂有關管理及技術文件,按照認證依據開展森林認證審核活動。現有的獲證組織應結合監督審核等方式按照本規則實施轉換審核等工作。
二、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8號公告《關于發布自愿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及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調整至“森林認證”領域,與“中國森林認證CFCC”實施統一管理。
三、現從事“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的認證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認證領域的批準資質,逾期未取得的須停止開展相關認證工作。同時,遵照自愿原則對獲證組織做出合理安排。
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5號公告《關于發布<中國森林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同時廢止。
森林認證規則
1 目的
為規范森林認證工作,保障森林認證活動公正、公平、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按照“統一管理,共同實施”原則,制訂本規則。
2 范圍
2.1 適用范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森林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
2.2 認證范圍
森林認證范圍包括森林經營認證、產銷監管鏈認證、非木質林產品經營認證、竹林經營認證、自然保護區森林生態環境服務認證、森林公園森林生態環境服務認證、生產經營性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認證等。根據林業行業的特點,認證范圍可隨著林業發展的需要而增減。
3 認證依據
森林認證以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認證依據(詳見附錄)。
4 認證機構條件
為保證森林認證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認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4.1 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法律地位的組織;
4.2 了解國家林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
4.3 有10名以上森林認證專職認證人員;
4.4 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5 審核員條件
5.1 審核員資格要求
5.1.1 具備林業及相關專業的學歷及工作經歷;
5.1.2 取得森林認證審核員注冊資格。
注:相關專業或學科包括林學、林木遺傳育種、森林植物、森林經理、森林培育、森林保護、生態學、森林防火、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野生動物可持續利用、動物遺傳育種與繁殖、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利益、自然保護區學、動物學、園林規劃與設計生態學、水土保持、林業經濟管理、社會學、森林工程、林業機械、木材科學與技術、林產化學加工等。
5.2 審核員繼續教育
審核員每年應接受相關機構開展的持續教育培訓,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以保證其在森林認證領域的能力持續滿足森林認證審核的需要。
6 認證程序和要求
6.1 申請
6.1.1 森林經營單位、林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及貿易等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向認證機構提出森林認證申請。
6.1.2 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3)認證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6.2 受理
6.2.1 認證機構應建立程序,對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
6.2.2 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結果。
6.3 審核準備
6.3.1 編制審核方案: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全過程進行策劃,編制審核方案。
6.3.2 組建審核組:審核組應具備實施森林認證審核的能力。審核組中應指定一名有資格的審核員擔任審核組長,并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業務范圍的森林認證審核員,必要時可配備相應的技術專家(單地點的產銷監管鏈認證審核組可由一名審核員組成)。
6.3.3 編制審核計劃:針對每次特定的審核活動,審核組長應根據受審核方的特點、規模、性質和復雜性編制審核計劃。
6.4 審核實施
6.4.1 預審和主審
(1)森林經營認證應開展預審和主審;其他認證類型可直接進行主審。
(2)預審是在主審之前,確定受審核方與審核準則的主要差距或問題,為主審做準備。
(3)主審是對受審核方做出正式和全面的審核,應覆蓋認證依據的所有要求。
6.4.2 現場審核程序
(1)首次會議。審核組應與受審核方相關人員召開首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審核組成員及職責、明確審核目的、范圍和準則、確認審核計劃、宣讀審核員規范文件和保密事項,以及提示認證風險等。
(2)文件審核。審核管理體系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記錄。
(3)現地審核。核查、驗證現地操作與認證標準要求的符合性。
(4)利益方訪談。咨詢當地政府部門、社區與居民代表、相關社團組織、企業職工等利益方的意見。
(5)末次會議。審核組提出綜合性評價和審核發現、確認不符合項等。
6.5 同行專家評議
認證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和相關文件交由至少2名獨立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產銷監管鏈認證除外)。
森林認證的同行專家應是在森林認證相應認證范圍具有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
6.6 認證決定
6.6.1 審核報告
審核組應針對審核活動形成書面報告,審核報告應對受審核方管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描述和評價。
6.6.2 認證決定
受審核方的管理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應予以通過認證,并頒發認證證書。
6.7 監督審核
6.7.1 監督審核的頻次
(1)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不同特點、性質確定監督審核頻次,但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
(2)在獲證組織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認證結果時,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以保證監督審核的有效性。
6.7.2 監督審核的程序
監督審核的現場審核程序與初次認證現場審核程序基本相同。
6.7.3 監督審核的內容
監督審核應重點關注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和有效性。在一個認證周期內,監督審核應覆蓋相應認證標準的全部內容和所有類型的經營活動。
6.8 再認證
6.8.1 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結束之前6個月,提出再認證申請。
6.8.2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期進行再認證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證書有效期最多可延長6個月。
6.8.3 再認證程序與首次認證審核程序相同。再認證可不進行預審核。
7 認證證書
7.1 認證證書的內容
獲證組織的認證證書應至少涵蓋以下基本信息:
7.1.1 證書編號;
7.1.2 獲證組織名稱、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
7.1.3 認證覆蓋范圍;
7.1.4 認證依據及版本號;
7.1.5 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7.1.6 發證機構名稱、地址。
7.2 認證證書的管理
7.2.1 認證證書有效期五年。
7.2.2 認證機構除應當公布認證證書在本機構網站查詢的方式外,還應當在證書上注明:“本證書信息可在國家認監委公示的網站(www.cnca.gov.cn)上查詢”,以便于社會監督。
7.2.3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管理。當獲證組織出現影響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情況且經現場驗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糾正的,認證機構應視情況對認證證書做出暫停或撤銷的決定。
7.3森林認證標志樣式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另行發布。
8 信息報告
為及時了解認證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認監委對森林認證工作實行認證信息月報制度。在認證證書頒發后30日內,各認證機構應及時將認證信息報送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在其網站開設專欄向社會公開各認證機構上報的認證證書等信息。
9 認證證書轉換
認證機構應審慎受理其他認證證書轉換申請,對違反國家林業管理法律法規且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查處的獲證組織,除非徹底整改,否則原則上不予受理。
10 認證機構認可和認證人員注冊要求
10.1 認可機構應根據GB/T27065《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結合森林認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森林認證機構的認可制度,為認證機構提供認可并加強后續監督。相關認可規范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10.2 人員注冊機構應根據GB/T27024《合格評定 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結合森林認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森林認證審核員的注冊制度。相關人員注冊準則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11 附 則
11.1 國家認監委和國家林業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森林認證活動、認證機構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認證機構進行處罰,直至撤銷認證機構資格。
11.2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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