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30的28大類考試法律法規重點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的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才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 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使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六、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
工地例會 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工程變更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旁站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5.1.3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注重監理工作的效果監理工作程序中應明確工作內容行為主體考核標準工作時限
5.1.4 當涉及到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作時監理工作程序應符合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
5.2.2 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進行簽認
5.2.3 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
1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2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3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5 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3表的格式
5.2.6 對分包單位資格應審核以下內容
1 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2 分包單位的業績
3 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7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簽認
1 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 復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2.8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1 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 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3 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4 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3.1 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5.3.3 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專項問題
5.4.1 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單位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4.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
5.4.3 當承包單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
5.4.4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驗和確認
5.4.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5 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5.4.6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
5.4.8 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
5.4.9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單位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予以簽認,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4.10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5.4.11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5.4.13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
2.特種作業范圍
2.1電工作業;
2.2鍋爐司爐;
2.3壓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機械作業;
2.5爆破作業;
2.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機動車輛駕駛;
2.9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2.11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5.4.1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筑登高架設和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作業人員,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5.4.2爆破作業人員,由縣以上公安部門考核發證。
5.4.3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由煤炭部門考核發證。
5.4.4鐵路機車駕駛人員,由鐵路部門考核發證。
5.4.5行駛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及農用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發證。
5.4.6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5.4.7電業系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6.2復審期限,除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
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視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三)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111號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四條 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
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十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 GB/T50358 2005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1.0.4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覆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以保證項目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功能和特性,滿足合同及相關方的要求。
1.0.5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覆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項目管理體系,以提高項目實施的效率和效益。
十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
6 對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移交。:
6.0.3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在收齊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對檔案文件完整、準確、系統情況和案卷質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6.0.4 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兩套,一套由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室)。
7.0.1 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可文件,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十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號令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2.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3.施工單位已確定;
4.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5.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十五、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三條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傷二十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第七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第六條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